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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3-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60号

张子霞:

本院对原告南京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富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6940.73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940.73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子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