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116号
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告位使用费115315元及违约金43594.5元;二、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及保全担保费500元;三、被告张建对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2元,保全费1395元,共计5187元,由被告南京论智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和张建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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