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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正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颜京、孔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3-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161号

徐颜京、孔雪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正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颜京、孔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货款18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按LPR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