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411号
董伟:
本院对原告李福金诉被告董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董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福金支付劳务费5137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别以55374.4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5日起按计算至2024年7月17日,以51374.4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被告董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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