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468号
王宝义:
本院受理原告徐惠银与被告王宝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壹万元整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刘瑾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