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贲宗新诉被告刘士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650号

刘士武:

本院对原告贲宗新与被告刘士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士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贲宗新归还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9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贲宗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贲宗新负担115元,被告刘士武负担218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