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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喜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长彬、赵文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27号

赵长彬:

本院对原告南京喜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长彬、赵文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长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喜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文叶对被告赵长彬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6470元,由被告赵长彬、赵文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