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马海妹诉被告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699号

陈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妹与被告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海妹借款本金291420元,并支付利息(以291420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海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陈国庆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