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699号
陈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妹与被告陈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海妹借款本金291420元,并支付利息(以291420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海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陈国庆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