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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金达莱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693号

胡晏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达莱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晏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达莱珠宝有限公司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胡晏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达莱珠宝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金达莱珠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元,由被告胡晏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