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洪庆英诉被告程铃、第三人南京中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329

程铃:

本院受理原告洪庆英与被告程铃、第三人南京中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书美

联系电话:025-8376861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