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李梦瑶、李兵、佴永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717号

李梦瑶、李兵、佴永宏: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与被告李梦瑶、李兵、佴永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李梦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4942.63元及利息26859.67元、罚息162.95元、复利508.1元,合计人民币972473.35元,(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0日,按合同约定标 准计算),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判令被告李梦瑶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1300元;三、判令被告李兵、佴永宏对被告李梦瑶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李梦瑶抵押的位于浦口区台南路10号四季嘉园18幢1单元902 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