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楚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七彩东方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2-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482号

江苏七彩东方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楚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七彩东方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七彩东方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楚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款25119元。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江苏七彩东方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