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361号
徐儒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韩亚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儒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23700元(已扣除押金5000元及保养、换轮胎费1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章处理费及罚款1200元(5分*200元/分=1000元+200元罚款=12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暂计人民币52721.25元(以人民币25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3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4月19日,为人民币1721.25元;以月租金人民币25500元为基数,按2倍计算,为人民币51000元);(以上一、二、三、四项暂合计人民币79621.25元)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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