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381号
张翠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有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8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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