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95号
林国兵、叶琪然、林宝根、任大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林国兵、叶琪然、林宝根、任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70000元、利息29283.88元、罚息及复利586.32元(暂计至2024年8月1日),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4年8月2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9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林宝根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盛江花苑金桂园16幢304室房产、林国兵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盛江花苑金桂园45幢303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优先受偿;4、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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