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58号
赵兴龙: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与被告赵兴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上江府小区2栋1单元601室2020年12月8日-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93元(1.36元/月•平方米X109.48平方米X24.13月)、2022年1月1日一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公共能耗费328元;上江府小区2栋1单元603室2020年12月8日一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45元(1.36元/月•平方米X80.61平方米X24.13月)、2022年1月1日一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公共能耗费328元;上江府小区2栋1单元703室2020年12月8日一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645元(1.36元/月•平方米X80.61平方米X24.13月)、2022年1月1日一2022年12月12日期间的公共能耗费328元,合计9867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从逾期之日按应交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暂按400元计算;三、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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