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蔡兆晶诉被告江苏茂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茂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浦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466

江苏茂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茂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浦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兆晶与被告江苏茂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茂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浦分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466号起诉状副本(诉请:请求涤除江苏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浦分公司负责人蔡兆晶的登记信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月十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