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新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97号

苗新亮:

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新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服务费10394.82元,并以季度为交纳期限按应交数额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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