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94号
程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马巧红、程松、南京北人易购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马巧红、程松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937600元、利息107927.73元、罚息及复利1072.41元(暂计至2024年8月1日),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4年8月2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二、判令被告马巧红、程松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96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马巧红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香溪月园半月湾29幢-1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南京北人易购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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