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343号
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源恒鑫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义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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