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146号
成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新欧牌卫浴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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