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51号
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永红诉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879646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房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新城中心4栋210室;2.判令被告补交所欠原告房租人民币13600元;3.判令被告补交所欠原告物业费人民币511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028-8376893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