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430号
张文莲:
本院受理原告时峰与被告何涛、张文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涛、张文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时峰借款本金278850元及逾期利息(以27885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何涛、张文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时峰支付律师费12000元和保全担保费2689元;
三、原告时峰就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2幢407室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先抵押权人的抵押担保债权实现之后的余额范围内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时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200.8元,共计8000.8元,由被告何涛、张文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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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