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桂华诉被告朱凤兰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06号

朱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杨桂华与被告朱凤兰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中介费1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