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司义琴诉被告冯基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1-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796

冯基超:

本院受理原告司义琴与被告冯基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营养费等费用暂定10000元(具体费用待鉴定后另行确定);2、判令被告二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月二十二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