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376号
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运达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南京运达轮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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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