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929号
南京珈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婵与被告南京珈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珈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国婵服务费150461.7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50461.75为基数,从2024年9月5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国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1.6元,由被告南京珈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