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执异169号
朱其梅:
本院受理浦口区柏郎洪业建材销售经营部与南京洪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111执1633号。执行过程中,南京洪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浦口区柏郎洪业建材销售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0111执异169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证据、传票等材料。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七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召开听证。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卢远
联系电话:025-8376854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