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935号
南京宇天浦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朦朦与被告南京宇天浦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该驾校退还我的学费2400元整。】、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