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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旭之升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873

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旭之升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物业费20732.08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761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024年7月19日止按照全国同业银行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倍计算;以1548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按照全国同业银行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倍计算;以2073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同业银行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倍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576元(违约金以761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五利率计算是7616*0.005*89天=3389元;以1548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五利率计算是15485*0.005*89天=6968元;以2073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31日是20732*0.005*60天=6219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一月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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