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873号
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旭之升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六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物业费20732.08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761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024年7月19日止按照全国同业银行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倍计算;以1548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按照全国同业银行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倍计算;以2073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同业银行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倍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576元(违约金以761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五利率计算是7616*0.005*89天=3389元;以1548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五利率计算是15485*0.005*89天=6968元;以20732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8月31日是20732*0.005*60天=6219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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