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775号
苏加玲: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灼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加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买断款10498.3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5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11998.32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0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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