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978号
刘韦:
本院对原告张晓辉与被告刘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晓辉退还装修未完成项目欠款24354元;二、被告刘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晓辉支付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9月3日期间的违约金(以243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3年7月31日计算至2023年9月3日);三、驳回原告张晓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