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周鹏诉被告李国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1-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869

李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周鹏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于2024年5月31日解除;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交还其承租区域及附属设施设备并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的租金12400元及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广告费8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的押金2000元不予退还;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0元;5、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