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749号
高港区二月橱柜销售中心、杨有照:
本院受理原告于发与被告高港区二月橱柜销售中心、杨有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原告128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