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723号
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何成泉:
本院受理原告汪正梅与被告南京筑佳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何成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被告与原告浦口区滨江嘉品美寓3#-2-204房屋《房屋出租委托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自2023年12月24日起至合同解除时房租暂计39600元(暂至2024年12月24日);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600元(2个月);4、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