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唐雪云诉被告刘维仁、刘明红、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2084号

刘维仁、刘明红、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唐雪云与被告刘维仁、刘明红、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维仁、刘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唐雪云借款本金3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2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2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刘维仁、刘明红、南京乐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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