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214号
张贵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必琴与被告张贵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必琴与被告张贵明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张贵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76879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