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011号
尹陈:
本院对原告朱凯与被告尹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尹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凯支付运费5786.56元和车辆补贴费500元,合计6286.5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尹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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