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916号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赵铃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916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赵铃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铃经济补偿金17841.25元;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铃拖欠工资33319元;四、驳回原告赵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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