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于学银诉被告赵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354 

赵之勇:

本院受理原告于学银诉被告赵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欠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6月18日,共计利息12931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法律咨询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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