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374号
龚兴利:
本院受理周雷诉南京新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超及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3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周雷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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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