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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756

苏杰: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2543.1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7261.3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12日止;以105281.7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12日止;以82543.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7元,由被告苏杰负担2037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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