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丁兴池诉被告高静、王显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802

王显文

本院受理原告丁兴池与被告高静、王显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静、王显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丁兴池支付35000元;二、驳回原告丁兴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26元,由原告丁兴池负担6586元,由被告高静、王显文负担6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二月十六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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