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802号
王显文:
本院受理原告丁兴池与被告高静、王显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静、王显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丁兴池支付35000元;二、驳回原告丁兴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26元,由原告丁兴池负担6586元,由被告高静、王显文负担6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