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930号
余相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必牛诉被告余相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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