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文花诉被告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307

姜勇:

原告李文花与被告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5307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姜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文花借款本金91960元、利息726.1元(截至2023年12月30日),并支付利息(以9196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文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原告李文花负担50元,由被告姜勇负担226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十二月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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