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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京铭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富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施庭华、施忠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4-1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执异126

施庭华: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铭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铭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施庭华、施忠于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4)苏0111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书和(2024)苏0111执异1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施忠于为本案被执行人,在998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出资金额为基数,按照2024年10月14日的一年期LPR利率,从2024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之日止)范围内,对(2022)苏0111民初39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上海富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施庭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在797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出资金额为基数,按照2024年10月14日的一年期LPR利率,从2024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之日止)范围内,对(2022)苏0111民初39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上海富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书和(2024)苏0111执异1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春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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