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振宇钢管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德玉、李建伟、安徽众友贸易有限公司、刘佳佳、江峰、吴涛、周西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4-1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执异111

张德玉、李建伟、安徽众友贸易有限公司、刘佳佳、江峰、吴涛、周西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振宇钢管租赁中心与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振宇钢管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张德玉、李建伟、安徽众友贸易有限公司、刘佳佳、江峰、吴涛、周西锋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4)苏0111执异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刘佳佳为本案被执行人,在501800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出资金额为基数,按照2024年9月18日的一年期LPR利率,从202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之日止)范围内,对(2021)苏0111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安徽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江峰为本案被执行人,在49678200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出资金额为基数,按照2024年9月18日的一年期LPR利率,从202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之日止)范围内,对(2021)苏0111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安徽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吴涛为本案被执行人,在10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出资金额为基数,按照2024年9月18日的一年期LPR利率,从202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之日止)范围内,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追加被申请人周西锋为本案被执行人,在15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出资金额为基数,按照2024年9月18日的一年期LPR利率,从202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之日止)范围内,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追加被申请人张德玉为本案被执行人,在15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出资金额为基数,按照2024年9月18日的一年期LPR利率,从202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之日止)范围内,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追加被申请人李建伟为本案被执行人,在100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出资金额为基数,按照2024年9月18日的一年期LPR利率,从202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之日止)范围内,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振宇钢管租赁中心申请追加安徽众友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11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吕春贵

联系电话:025-837687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