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前文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317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张前文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张前文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前文经济补偿金52500元;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前文拖欠工资115750元;四、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前文二倍工资差额3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