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315号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杨基林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杨基林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基林拖欠工资43072元;三、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基林经济补偿金9000元;四、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基林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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