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高文戍诉被告杨建武、卢志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158

杨建武、卢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文戍与被告杨建武、卢志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827元,包括手机重要物品10497元,律师调档费300元,快递费30元,合计人民币10827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